十三、中小学课后服务

发布日期:2022-04-24 09:56 作者:民生办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部“双减”工作监测平台统计口径,不含寄宿制人数大于100人的寄宿制学校、村小学(教学点)、学生数小于100人的小规模学校〕100%提供课后服务,鼓励各地各校提供多样化课后服务,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推动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等各种因素,不断完善课后服务参与教师和校外相关人员补助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