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2014-04-11 00:00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基本生活权益。基本建立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