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2011-07-01 00:00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