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13 00:00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看病负担。中央、省、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年人均40元、30元、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