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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13 00:00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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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看病负担。中央、省、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年人均40元、30元、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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