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粮清查〔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08:59作者:发改委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各县、市、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43 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皖粮清查〔2019〕1号),制定了《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经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2.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十个严禁”

3.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十不准”



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3月13日











附件1:

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4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印发的《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十个严禁”的通知》(皖清查〔2018〕1号)部署,现就扎实做好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守住管好“江淮粮仓”,为“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贡献滁州力量。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查清查实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的实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清查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我市不对纳入清查范围的地方储备成品粮进行质量清查。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皖政办〔2018〕43号文件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大清查领导小组,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请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市粮食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大清查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工作方案请于3月12日前报市粮食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开展动员培训。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应于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动员培训工作。大清查工作要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是培训的重点。

4.准备相关资料。中储粮滁州直属库负责向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各县市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准备好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等文件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辖区内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5.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6.分解登统工作。分解登统由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地需要委托外省检查粮食的,请于3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专门报送至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中储粮滁州直属库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除中储粮滁州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外的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各类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各县市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督导方案部署,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自查执行政策要求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等行为;要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把握重点打好基础;要督促整改企业自查环节发现的问题。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各县市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数量检查。数量检查由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参加对本县市区的检查工作。其中: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普查组(包括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牵头)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质量检查。根据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按照从严清查要求,全省政策性粮食(不包括成品粮)的质量检查工作,由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力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3.熏蒸粮食的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根据省清查办安排,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组和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市及各县市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抽查的准备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全面无条件地配合抽查工作,并做好抽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报送的数据及有关资料,按照软件流程审核报送。书面形式的资料报送工作和问题整改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6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及检查结果。提交的检查结果主要包括本辖区内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纳入检查范围粮食的数量情况、政策执行情况、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检查结果,实行各部门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2.6月20日前,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完成全市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结果,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相关部门联签后,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报送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7月10日前,针对全市普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的,交所在地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责任。

4.11月底前,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案件核查处理情况提交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创新方法

本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通过热线电话和政府网站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12325热线转办的线索,县市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置。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情况;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情况。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过程中,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可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五、压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

(一)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市政府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中要严格规范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自查阶段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库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自查的组织工作负责。

(三)普查阶段责任。普查工作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中储粮系统人员牵头任组长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抽调的人员任组长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四)质量检查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由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扦样工作。全市成品粮储备不进行质量抽检工作。

六、精心组织

(一)强化领导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大清查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凝聚各方力量,确保大清查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期间顺利完成。各县市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市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普查工作和抽查工作,确保大清查工作质量。

(二)严明纪律规矩。市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各地、各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十个严禁”、滁州市粮食大清查工作“十不准”。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工作,严格执行大清查违规线索处理的规则,建立大清查违规线索处置预案,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

(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粮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要确保经费落实,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大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各县市区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归档。


附件2: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十个严禁”


1. 严禁玩忽职守、设置障碍、搞形式、走过场;

2. 严禁篡改、隐匿、损毁大清查工作原始资料;

3. 严禁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数据和统计、会计账表、银行资金台账;

4. 严禁违反大清查工作规程;

5.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

6. 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7. 严禁违规超标准接待和工作期间饮酒;

8.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9. 严禁铺张浪费或虚列费用;

10. 严禁隐瞒、包庇或袒护大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3:


滁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十不准”


1.要严格按照大清查方案、方法、程序、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收到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核查并向上级报告,不准走过场、搞变通,不准弄虚作假。

2.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不准接受任何形式请托,故意隐瞒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或为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开脱。

3.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准在检查现场吸烟、不准在检查期间饮酒、不准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4.所有检查人员要服从统一编组和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期间不准请假,不准无特殊原因中途换人。

5.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按规定吃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准在被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准超标乘坐交通工具。

6.要心无旁骛、专心致志搞清查,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清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向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抽查之便为个人、他人、企业谋取商业利益,不准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7.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准向被检查单位、企业及个人违规透露大清查相关信息,不准利用大清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不准将涉及粮食库存检查秘密的计算机等设施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准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不准在互联网上传输。

8.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检查期间一律不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准违规向外界发布任何大清查相关信息,不准以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有关大清查的敏感信息。

9.将大清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准将大清查有关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

10.地方接待清查人员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陪同人员仅限联络协调工作等必需人员,不准安排迎送和超规格接待,不准超标准安排检查人员食宿,不准向检查人员赠送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