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3-06-05 10:12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规范投资运营,营造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创业投资”“创投”等字样),可按程序提出备案申请。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备案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下发备案通知。备案企业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s://rim.creditchina.gov.cn,以下简称“国家系统”)中录入信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受理书面备案申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审核并在国家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