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滁发改收费〔2020〕48号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皖办明电〔2020〕1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13号)精神,减轻企业运营负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
二、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非强制检定校准、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对复工复产企业降低50%收取,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强制检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收费。
三、上述收费减免政策执行至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之日。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