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08:46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滁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

校外培训费标准的通知


滁发改收费〔2021323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市辖区物价局,全市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切实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1〕5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56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类校外培训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为45元/课时•人次,10—35人班型为30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为15元/课时•人次;浮动幅度: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每课时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培训机构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培训费标准。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培训收费行为监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监督管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普通高中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1月9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市教育体育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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