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路停车场等两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2-09 15:56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苏州路停车场等两处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发改收费2021304


滁州市苏滁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苏滁高新区2个社会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精神,经测算并研究,现将苏州路和双城路两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小型车3元/辆.次;停放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小型车5元/辆.次;停放4小时以上—10小时(含10小时),小型车7元/辆.次;停放10小时以上—16小时(含16小时),小型车10元/辆.次;停放16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12元/辆.次。

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对新能源汽车,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二)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单位按照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三)停放车型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为准。

(四)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停车场进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公共停车场名称及停车泊位数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9


附件

公共停车场名称及停车泊位数

序号

停车场名称

泊位数(个)

1

苏州路停车场

(苏州路与双城路交口西北角)

148

2

双城路停车场

(双城路与杭州路交口东南角)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