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滁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5:13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调整滁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滁发改收费2021215


市辖区物价局,琅琊区、南谯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等规定,经广泛调研和成本测算,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幼儿园等级评定等因素,并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滁州市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滁州市市区(即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省一类园由每生每学期2000元调整为2700元;市一类园由每生每学期1650元调整为2350元;区一类园由每生每学期1150元调整为1650元;区二类园由每生每学期850元调整为1150元;未上等级幼儿园由每生每学期700元调整为1000元。

农村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所在区教育体育局按照不超过城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原则,根据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辖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制定。

二、对低保家庭幼儿、残疾幼儿、孤儿继续实行保育教育费减免,并扩大优惠幅度,其中:低保家庭幼儿优惠50%,残疾幼儿优惠40%,孤儿免收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幼儿家长监督。

五、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园的幼儿按照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的幼儿仍按照调整前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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