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育新路等两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1-15 09:07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育新路等两处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发改收费〔20218


滁州市亭城智慧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育新路、扬子宾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滁智慧泊车发〔2021〕1号)收悉。鉴于育新路及扬子宾馆拆迁地块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已到期,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育新路及扬子宾馆拆迁地块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

  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小型车3元/辆.次,中型车4元/辆.次,大型车5元/辆.次;

  停放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小型车5元/辆.次,中型车6元/辆.次,大型车8元/辆.次;

  停放4小时以上—10小时(含10小时)小型车7元/辆.次,中型车8元/辆.次,大型车10元/辆.次;

  停放10时以上—16小时(含16小时)小型车10元/辆.次,中型车12元/辆.次,大型车15元/辆.次;

  停放16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12元/辆.次,中型车14元/辆.次,大型车17元/辆.次。

  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按上述同车型收费标准优惠1元。

 (二)机动车长期停放费用,由你公司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三)停放车型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为准。

 (四)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请你公司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的相关内容。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