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桥停车场等三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6-23 09:47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王桥停车场等三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发改收费〔2020168


滁州市城泊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王桥、小桥湖、大剧院地下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报告》收悉。

鉴于王桥停车场、小桥湖停车场和大剧院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已到期,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王桥停车场等三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

 停放20分钟以上—2小时(含2小时):小型车3/.次,中型车4/.次,大型车5/.次;

 停放2小时以上—4小时(含4小时)小型车5/.次,中型车6/.次,大型车8/.次;

 停放4小时以上—10小时(含10小时)小型车7/.次,中型车8/.次,大型车10/.次;

 停放10时以上—16小时(含16小时)小型车10/.次,中型车12/.次,大型车15/.次;

 停放16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12/.次,中型车14/.次,大型车17/.次。

 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对新能源汽车,按上述同车型收费标准优惠1元。

 (二)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单位按照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三)停放车型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为准。

 (四)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请你单位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的相关内容。

  三、本批复自2020625日起执行,执行3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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