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6-23 09:43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滁发改收费〔2020167


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超越字〔2020〕第12号)收悉。

鉴于原滁州市发展改革委、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执行滁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18〕158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经测算并研究决定,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计收,收费标准为2元/床.日。

二、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照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定额计收,具体标准为:

日产医疗废物2公斤以下的,按120元/月收取;

日产医疗废物2—5公斤(含2公斤)的,按200元/月收取;

日产医疗废物5—10公斤(含5公斤)的,按400元/月收取;

日产医疗废物10—20公斤(含10公斤)的,按600元/月收取;

日产医疗废物20—30公斤(含20公斤)的,按1000元/月收取;

日产医疗废物30公斤以上(含30公斤)的,按2000元/月收取。

三、上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已包含医疗废物存放、包装、收集、运输、消毒和规范化处置等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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