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翻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 执行
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
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皖发改价费函〔2020〕148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调整安徽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分配比例的函》(皖卫函〔20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19〕154号)执行,有效期5年。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