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8 16:32作者:发改委站管来源: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阅读:字体【  

各县、市、区发改委

为深入推进“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督促各类粮食企业严格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促进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国家粮食流通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直报系统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统计等。重点检查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执行情况。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县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1.粮食流通统计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粮食统计职能是否已实行归口管理,未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的是否明确了统计牵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调查经费是否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

2.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情况。县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按照上级制定的统一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及时将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3.指导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情况;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

4.开展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本年度粮食统计培训计划安排情况,今年以来已组织开展培训情况,特别是县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情况。

5.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拒不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查处情况,处罚结果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公布;粮食统计违规行为是否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必要的惩戒。

(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是否按照属地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

2.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

3.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情况。是否按时向当地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今年以来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交叉互查方式进行,由市级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原则上从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抽调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分成两个检查组赴各地检查。

第一组:

人员组成:天长市、来安县、南谯区、全椒县各抽调1名检查人员

检查县区: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琅琊区

第二组:

人员组成: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琅琊区各抽调1名检查人员

检查县区:天长市、来安县、南谯区、全椒县

人员抽调另行通知。

(二)检查时间

202189日—15日,时间服从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对本单位、本辖区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自查,要结合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重点对统计工作问题多、推动难度大的企业进行督查,深入查找原因,研究提出对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二)严格追责。各地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已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严格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市级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涉粮企业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保障。各地要统筹做好检查组的车辆保障工作,检查人员住宿等费用由市级保障,加强与检查组的对接联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检查顺利推进。

(四)及时汇总。各检查组检查结束5日内,将本组检查情况总结和检查工作底稿交市发改委监督检查科。

 

附件:统计制度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工作底稿.xls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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