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粮食行业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全面完成抽查任务,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2021年度全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全年分为两批次。
(一)第一批定向抽查
1.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1)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市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情况;(4)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3.市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1)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情况;(2)市级储备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3)市级储备粮财务核算情况。
4.粮食库存检查:(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二)第二批定向抽查
1.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2.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1)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库是否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3.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范围和比例
(一)抽查范围。各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上级委托和监管需要,在调整完善监管对象库的基础上,检查范围覆盖监管对象库所有库点,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
(二)抽查比例。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以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得高于5%,由各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重点检查事项为市、县级抽查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抽查范围全覆盖。
三、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
(一)职责分工。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实施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县级发改(粮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在本级商事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四、工作阶段
(一)方案制定。县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级抽查计划,结合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辖区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更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和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前)
(二)随机摇号。各级发改(粮食)主管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比例,规范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和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形成检查“一企一表”。(完成时限:第一批2021年6月20日前,第二批2021年10月15日前)
(三)现场检查。各级发改(粮食)主管部门根据“一企一表”,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完成时限:第一批2021年7月10日前,第二批2021年12月10日前)
(四)结果公开。抽查部门应遵循“谁检查、谁录入”原则,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和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从国家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抽查的,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导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通过信用(安徽)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发改(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人员、装备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按时高质量完成本部门抽查任务。要强化对抽查结果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提高双随机抽查工作水平。
(二)增强计划管理。各地在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时,要强化“总量控制”,防止检查过多、过频。要合理安排抽查时间进度,统筹实施,防止出现下半年集中扎堆开展的现象。
(三)加强过程管控。要加大对抽查事项的整合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置。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市委市政府“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按时报送总结。各地发改(粮食)主管部门要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分别于7月1日和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附件3统计表一并报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科,电子版随报邮箱。
联系人:张春,0550-3022537
附件:1.滁州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2021年度定向抽查工作计划表
2.滁州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3.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1
滁州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2021年度定向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1年粮食行业第一批定向抽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经营企业 |
监管对象库数量 |
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的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得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
2021年6月—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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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粮食行业第二批定向抽查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市、区)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经营企业 |
监管对象库数量 |
2021年4月—12月 |
附件2
滁州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1年度全市粮食收购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抽查 |
全市涉粮企业 |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有176家,按2%比例抽查。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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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价格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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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度市级储备粮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级储备粮存储情况检查 |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单位 |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有2家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粮,检查全覆盖。 |
2021年6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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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市级储备粮财务资金检查 |
附件3
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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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