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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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5日至10月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寄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89-1号滁州市发展改革委西办公区307室,邮编:239000;电子邮箱:178897094@qq.com;联系电话:0550—301230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3年9月5日
        附件: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2、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以周边同类气源城市价格为参照,控制我市销售价格居于全省较低水平。
        二、联动内容
        1、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每月联动一次。每月末依据当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每年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交接的月份,根据上游合同价格测算当季第一个月的终端销售价格,月末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测算出差额,纳入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3、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方,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供销差率由发改部门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3.5%。
        当居民合同内采购量不足以满足实际居民用气需求时,优先通过非居民合同内最低价格采购量进行弥补,其它市场化补充气源的成本纳入非居民采购价格计算。
        三、联动程序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燃气企业每月月底前将采购合同和当月采购发票报送发改部门审核计算,发改部门依据联动办法进行价格测算,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1、控制采购成本。发改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2、做好信息公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燃气公司做好价格联动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将价格测算结果通过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建立起用户与政府部门、燃气公司间顺畅的沟通反馈渠道。燃气企业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3、依法加强监管。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要不定期对燃气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气量数据等开展联合检查,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各县(市)天然气价格联动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安徽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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